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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往來中,很多人都習慣以“借條”(或者“借到**”)和“欠條”(或者“欠到**”)的紙質(zhì)形式來表明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實,從法律上來講,“借條”和“欠條”的性質(zhì)是不一樣的,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它們形成的原因是不同的,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chǎn)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chǎn)生。筆者試從實踐中的總結兩者存在的區(qū)別:
首先,我們從兩張紙條來分析:
案一:“借 條 今借到張三人民幣三千元整。李四 2014年6月4日” 案二:“欠 條 今欠到張三人民幣三千元整。李四 2014年6月4日”
上述兩張紙條雖然均能說明李四應給付張三3000元,但實際上,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差別。
一、我國《合同法》第十二章自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一十一條對“借款合同”進行了相應地規(guī)定,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結合字面意思的理解,本律師認為,“借條”的性質(zhì)受到本章規(guī)定的約束,它的形成是以債權人(即貸款人)以自己錢物,實際生活中往往是以金錢的方式出具給債務人(借款人),債權人給付了金錢,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借條,并負責償還。借條的產(chǎn)生往往出于人情關系,或者債權人為了獲得利息的利益而發(fā)生,相對于“欠條”而言,法律關系較簡單。
“欠條”則是因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因買賣、租賃、利息、賠償?shù)确申P系產(chǎn)生的,相互間進行結算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但與“借條”的區(qū)別是,“欠條”上債權人并未給付債務人金錢,債權人可能通過貨物、提供服務等方式,使得債權人已經(jīng)付出了,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有可能是因買賣產(chǎn)生的欠款,因勞務產(chǎn)生的欠款,因企業(yè)承包產(chǎn)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chǎn)生的欠款等。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條”和“欠條”案件,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是法律不同。借條是屬于借貸關系而形成,適用的依據(j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在審查“借條”案件時,需要審查“借條”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也即借貸關系的如果存在不合法性,則“借條”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當然,人民法院是綜合雙方的證據(jù)來予以認定的,在其他證據(jù)不足證明時,實踐中并不能完全否認“借條”所起到的作用。
“欠條”主要發(fā)生在買賣、租賃、利息、賠償?shù)冉灰谆顒舆^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所以“欠條”所載明的法律關系,往往需要通過相應的銷售清單、結算憑證等作為輔助證據(jù)。
三、“借條”與“欠條”利息如何計算。
1、如何確定利率。
就拿“借條”屬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時,其利率可在“借條”上載明,可適當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而對于“欠條”一般沒有約定利率,只是通過違約方式或者自還款日期期滿之后推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
2、利息從何時起算。
“借條”與“欠條”同時都約定了還款日期,但未約定利率的,均從約定的還款之日的次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利息。如果“借條”約定還款日期,同時約定利率的,依照約定來執(zhí)行,且可以自借款之日起可以計算利息,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shù))。“欠條”因其自身形成的復雜性,出具“欠條”時,一般情況下未約定利率的內(nèi)容,很多情況是約定還款日期,超過了還款日期,則按多少的利率計算利息,實際上這屬于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的約定!扒窏l”如果未約定還款日期,但約定了利息,依照合同的自愿原則,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其也可以自出具“欠條”之日開始計算利息,因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jīng)以“欠條”的形式表明形成“欠條”的前因法律關系是明確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沒有爭議的,對此,債務人就應當在出具欠條時償還欠款,而債務人只是出具了欠條,所以,自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也是被允許的。
四、“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存在差異。
談到“借條”和“欠條”,我們就不得不談到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時效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法律人士都知道,在此簡單說明一下,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條”和“欠條”,有權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已經(jīng)喪失了勝訴權,簡單的說,就是如果因爭議起訴至法院,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條據(jù),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而相應的證據(jù)亦能證明條據(jù)超過了訴訟時效,除非債務人自愿承擔或者債權人有證據(jù)能證明條據(jù)發(fā)生了訴訟時效的中斷等情況,條據(jù)雖然屬實亦合法,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償還款項,也會被法院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所以說,條據(jù)的訴訟時效尤為重要。具體來說:
“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如果二者均約定了還款日期,那么它們的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均自還款期滿之日起兩年。但是,如果二者均未注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則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是不同的。
“借條”的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則屬于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钡谝话偃邨l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钡谝话偎氖畻l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庇纱丝梢,債權人將自己的金錢借給債務人時,未約定還款日期,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償還,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且此二十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
“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3](法復[1994]3號)中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jīng)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备鶕(jù)該批復的內(nèi)容,我們不難得到如下結論: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則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計算兩年,同時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律師提醒:我們很多人對“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的含義存在模糊的認識,致使在出具條據(jù)時,將“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將“欠條”寫成“借條”的情況,因此,本律師建議,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當在出具的“借條”和“欠條”上所載明的內(nèi)容上予以高度重視,雖然文字比較簡單,但基本的內(nèi)容也應當要載明:借條還是欠條、借款人或欠款人、貸款人或債權人、金額、還款日期是否需要約定、利息及起算日期、出具條據(jù)日期、擔保人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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