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用戶咨詢律師,你好,我前夫在離婚前借了高利貸,我沒有簽名,我要承擔這個債務嗎?
華律網(wǎng)律師回復: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在借條或欠條上簽字,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簽字,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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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9 14:01 上傳
相關案例一: 本院認為,借條上僅有陳大的簽名而無李翠花的簽名,且借款數(shù)額遠遠高于日常生活所需,被告陳大在與李翠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購置有多處不動產(chǎn),但都發(fā)生在與原告借款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粵1423民初988號
相關案例二:
榆林法院審理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李某和王某二人系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李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謝某借款7萬,雙方約定月利率為4%,趙某作為擔保人。李某向謝某寫了借條。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這二人是否應該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借款時,作為妻子,被告王某并未在借據(jù)中簽字捺印,且該借款數(shù)額較大,利率約定過高,被告李某以個人名義所借的該款項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本案借款在現(xiàn)有證據(jù)下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現(xiàn)主張被告李某的妻子王某償還該借款本息,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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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9 14:01 上傳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