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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松縣人民法院對宿松縣公安局偵辦的李某華、余某生兩大組織考試作弊團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華、余某生等九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至拘役3個月不等的刑罰。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后,宿松縣判決的首例考試作弊案件。
2016年4月份,一伙犯罪嫌疑人長期落腳利用無線電作弊設備幫助他人從事駕駛理論科目考試,宿松公安先后將考試作弊犯罪嫌疑人9名,查獲作案設備兩套。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華、孫某芳等人以每科目2000元的標準,在被告人張某寧、祝某安、何某春的介紹和直接幫助下,利用無線電作弊設備為駕考學員吳某、何某等人實施作弊考試。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余某生伙同多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上購買無線電作弊設備,組織接送考生和給考生提供答題幫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華、余某生等人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已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兩個犯罪團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應予采納,遂作出上述判決。(孫春旺 肖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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