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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系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宿松縣某某支行的工作人員。2016年4月至8月,洪某利用其查詢儲戶信息的權(quán)利,非法查詢儲戶賬號、余額、手機(jī)號等信息1066條,并通過微信、QQ等通訊工具,將信息以照片形式賣給霍某某,獲利4萬余元。霍某某將從洪某及其他人處收購的公民信息賣于胡某某及他人,獲利11萬余元。胡某某獲取公民信息后,通過網(wǎng)絡(luò)加價再次售賣給他人獲利1.1萬余元;文某以同樣方式售賣公民信息獲利1.7萬元。
2017年3月10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就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對洪某、霍某某、胡某某、文某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3月27日,宿松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處洪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霍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文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近年來,網(wǎng)絡(luò)、電信詐騙案件頻發(fā),其癥結(jié)在于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隱患巨大。
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統(tǒng)一合并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后,宿松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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